新闻与传播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暂行条例
2006年10月15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文件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和促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保证《河南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暂行意见》的贯彻落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我院党风廉政建设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党员干部队伍。院党总支书记、院长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党总支书记负责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教育、宣传和思想政治方面的领导责任,院长负责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责任,各分管院长为分管工作的责任人。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教学、科研、管理等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全院党员干部均须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日常行为要符合以下廉洁从政的规定:
1、不许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对送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要坚决拒收;无法拒收的,要立即上交组织。
2、不许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或非法获利。
3、不许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品馈赠。
4、不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院财政支付、报销。
5、不许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进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不得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6、不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性活动。
7、不许观看淫秽影视书画及表演,不许接受色情服务。
8、不许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选票等非组织活动。
9、不许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越权干预招生录取、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正常开展。
10、不许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社会上经营性实体的独立董事。
本暂行条例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本暂行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