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是本科教学中的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实验、实习工作的宏观指导,规范管理,使本院各系在制定和执行实习计划时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办法,各系可结合本专业的特点遵照执行。
一、目的与要求
实习是在完成理论教学基础上的专业技能教育,目的在于培养学生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基本素质,使之能够较快适应本职工作的需要。通过实习,学生应达到下列要求:
1.进一步学习、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与专业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2.具备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较快适应本职工作需要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素质。
3.具有创新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组织领导
1.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教学副院长任组长,院党总支副书记、行政副院长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员、该年级辅导员以及各专业辅导老师。
2.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实习期间学生的政治思想、业务指导、教学管理、生活管理等各项工作,协调处理实验、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内容与安排
1.课程实习、见习、考察等教学活动,可根据专业教学的需要合理安排,由各系派出指导教师随队进行业务指导,但此类教学活动必须符合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各系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制定出此类教学活动的详细计划,报院领导小组审批。
2.各专业毕业实习时间均为26周,即自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5.1假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星期一。(寒假毕业论文写作时间除外)。各系应指定1—2名指导教师,在教务员和辅导员的协调下,对学生进行业务指导。指导教师要全面“负责,包干到底(包括实习前准备、实习中检查指导、实习后总结、成绩评定等)。
四、成绩考核与评定
l.实习结束后,学生必须按规定和要求写出实习报告,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中的表现以及实习报告进行鉴定,并由各系组织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习成绩进行综合考核和评定。按5%的比例评出优秀实习生,学院给予一定奖励。不参加实习.或不交实习报告者,不予记成绩。
2.学生的实习成绩评定可按百分制记分,学生的实习成绩记入学生档案。无实习成绩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予毕业。